答:2014年修订的环境保护法规定,“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2017年修订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七条对建设项目作出如下规定:
第七条 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按照下列规定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行分类管理:
(一)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全面、详细的评价;
(二)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可见,只有“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和“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建设项目,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按照2018年新修订的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即可以理解为,纳入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建设项目,才需要开展环境影响评价。
目前,国家于23018年颁布了重新修订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深圳市也于2018年颁布了《深圳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备案管理名录》,将编制环境影响登记表和部分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改为备案制,大大简化了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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