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一)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虽未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但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简称:双超);(二)超过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标准构成高耗能的;(三)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简称:双有)。
总机:26995130/32 传真:26995560 邮政编码:518005
地址:罗湖区人民南路3005号深房广场B座32F 技术支持:环科中心信息部
版权所有 © 2019深圳市环境工程科学技术中心有限公司 粤ICP备1110345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