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第十二条 企 业结合环境应急预案实施情况,至少每三年对环境应急预案进行一次回顾 性评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及时修订:
(一)面临的环境风险发生重大变化,需要重新进行环境风险评估的;
(二)应急管理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环境应急监测预警及报告机制、应对流程和措施、应急保障措施发 生重大变化的;
(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对环境应急预案 作出重大调整的;
(六)其他需要修订的情况。
对环境应急预案进行重大修订的,修订工作参照环境应急预案制定步骤进 行。对环境应急预案个别内容进行调整的,修订工作可适当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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