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租用的厂房,环境影响审批时是否需要提供厂房的土地利用手续材料?
发布时间:2020-07-14点击数:2925
答:1、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 (一)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因此,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应当论证与相关规划包括土地利用规划的合理性。2、如厂房属于未批先建,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可依照环境评价法责令停止建设、或处以罚款,或可以责令恢复原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