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内容:
对我市范围内限制进口类可作原料的废物进口申请进行初审,并提出审查意见。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4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发布)第二十五条;
2、国家环保部《关于限制进口类废物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年7月23日);
3、《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1996年3月1日国家环境保护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三、条件:
1、申请单位必须是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具有相应的经营范围,并具备符合规范要求的加工、利用进口废物的能力;
2、申请单位必须是直接从事废物加工利用的单位,申请进口的废物必须是列入《限制进口类可作原料的废物目录》中的废物;
3、申请单位必须符合国家、省和深圳市规定的技术规范要求,按规定办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手续,污染防治设施经区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验收合格;
4、申请进口废五金类的企业必须是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当年核定的定点加工利用单位。
四、申请材料:
1、《限制进口类可作原料的废物进口申请书》;
2、《进口废物环境风险报告表》;
3、有效的年检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或副本;
4、废物利用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5、废物进口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6、废物进口单位的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复印件;
7、废物出口者境外供货商注册证书复印件;
8、首次申请的,还必须提供有效的加工利用单位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审批文件和污染防治设施验收资料;
9、再次申请的,必须填写上次(一年内全部)进口废物批准证书号、有效期、批准数量和实际进口量(附上批准证书海关登记联的复印件),填写《进口废物处置情况记录表》,说明废物拆解后各种成分去向,并提供与不可利用废物处置单位签订的合同复印件。提前两个月以上申请的,须提交上次废物进口批准证书原件;
10、其他需提交的材料。
上述申请材料一式三份。
五、申请表格:
《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进口申请书》。
六、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
七、决定机关:
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
八、程序:
1、申请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拟进口的废物及其运输、贮存和加工利用过程中的环境风险进行评价。其中,属首次申请的,须经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同意后,评价单位方可进行风险评价。
2、申请单位持《限制进口类可作原料的废物进口申请书》、《进口废物环境风险报告表》和其他材料向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提出申请,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签署意见后报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九、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
十、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书面批复,一年内有效(不跨年度)。
十一、法律效力:
申请人经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审批同意并签署意见后方可报省环境保护厅审查。
十二、收费:
无。
十三、年审或年检: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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