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内容:
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完工后,需要进行试生产的,经负责审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检查合格后,准许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投入试运行。
二、法律依据:
(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11月29日国务院令第253号发布)第十八条;
(二)《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04年7月29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一条。
三、条件:
申请单位具备下列条件方予许可:
(一)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采用的生产工艺未发生重大变化;
(二)采用合理的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处理技术;
(三)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能同时投入使用;
(四)采用清洁生产工艺,配套设置污染防治设施。
四、申请材料:
(一)《深圳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投入试运行申请表》(原件4份,由申请单位加盖公章);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批复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方案(原件1份)。
五、申请表格:
申请人需填写《深圳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投入试运行申请表》(见附表),该表格可到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办事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信息网(http://www.szepb.gov.cn)上免费下载。
六、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
七、决定机关:
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
八、程序:
申请人递交申请表和相关材料后,在规定的时限内由深圳市环境保护局对申请单位环境保护设施建设情况和其他环保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合格的,发给临时排污许可证或试运行通知,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和环境保护设施投入实物试运行。
九、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对环境保护设施进行现场检查并作出决定。
十、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予以许可后核发《同意环境保护设施试运行通知书》和《临时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为3个月。
十一、法律效力:
取得许可后建设项目主体和污染防治设施方可投入试运行。
十二、收费:
无。
十三、年审或年检: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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