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内容:
准许跨市转移危险废物。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04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第五十九条。
三、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方予许可:
(一)收集、处置单位必须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经营活动的;
(二)运输危险废物,必须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并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
(三)危险废物接受地设区的市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同意接收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
四、申请材料:
(一)《深圳市危险废物跨市转移计划表》(原件2份);
(二)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及危险废物申报情况报告(原件1份,加盖公章);
(三)接受单位、运输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四)危险货物运输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属委托第三方运输的,须提供双方委托协议及第三方运输资质;
(五)接受单位利用或处理处置方案(原件1份,加盖公章);
(六)危险废物运输应急预案;
(七)接受地环保局接收意见。
五、申请表格:
申请人需填写《深圳市危险废物跨市转移计划表》(见附表),该表格可到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办事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信息网(http://www.szepb.gov.cn)上免费下载。
六、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
七、决定机关:
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
总机:26995130/32 传真:26995560 邮政编码:518005
地址:罗湖区人民南路3005号深房广场B座32F 技术支持:环科中心信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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