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内容:
准许生产经营活动中向环境排放废水、废气、废渣、粉尘、恶臭、噪声、振动、放射性等污染物。
二、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正)第十五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2000年3月20日国务院令第284号)第十条;
(三)《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2004年9月24日广东省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第十八条;
(四)《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2000年3月3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修正)第十三条。
三、条件:
申请单位具备下列条件方予许可:
(一)申请单位经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和验收;
(二)进行排污申报登记;
(三)已建成投产的排污单位,排放的污染物不超过污染物排放浓度(强度)控制指标和允许排放总量的,发给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已建成投产的排污单位,排放的污染物超过排放浓度(强度)控制指标和允许排放总量的,发给临时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治理任务经验收合格的,发给污染物排放许可证;验收不合格的,不予发证,临时污染物排放许可证自行失效;
(四)规定企业排放口数量,原则上规定一个企业只许设立一个排污口。
四、申请材料:
(一)《全国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与变更申报表》(原件2份);
(二)通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和验收的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由法定监测机构出具的证明申请单位排放的污染物,符合排放浓度(强度)控制指标和允许排放总量的监测报告和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五、申请表格:
申请人需填写《全国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与变更申报表》(见附表),该表格可到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办事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信息网(http://www.szepb.gov.cn)上免费下载。
六、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
七、决定机关:
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
八、程序:
申请人向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递交申请材料——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核准——申请人领取排污批复文件。
九、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
十、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予以许可后核发《污染物排污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不超过5年;核发《污染物临时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最长不超过1年。
十一、法律效力:
取得排污许可后方可在经营活动中向环境排放污染物。
十二、收费:
无。
十三、年审或年检:
无。
总机:26995130/32 传真:26995560 邮政编码:518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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