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内容
(一)属于Ⅱ、Ⅲ、Ⅳ和Ⅴ类放射性同位素转让申请(初审)。
(二)属于Ⅱ、Ⅲ、Ⅳ和Ⅴ类放射源省内转移使用申报备案及省外放射源转移初审备案。
(三)不属于本级行政机关受理申请范围Ⅰ类放射源转让、转移;列入限制进出口目录的放射性同位素进口、出口的有关手续。
二、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二十八条。
(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8月31日国务院第104次常务会议通过)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
三、条件
(一)转让时转出、转入单位持有《辐射安全许可证》。
(二)转移单位持有《辐射安全许可证》。
四、申请材料
(一)放射性同位素转让申报材料
(1)“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初审表”
(2)转入、转出单位《辐射安全许可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3)转让协议书
(二)放射性同位素转移使用申报材料
(1)放射源省内转移使用备案表
(2)放射源跨省转移使用初审表
(3)《辐射安全许可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五、申请表格
申请人可以到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信息网(www.szepb.gov.cn)上下载
六、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核与辐射管理中心
七、决定机关
广东省环境保护局核应急与辐射环境管理处
八、程序
(一)放射源转让申请人到核管中心一楼审批窗口递交放射源转让申请材料→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核管中心审查,对放射源转让申请提出初步意见→申请人再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局申请审批。
(二)放射源转移使用申请人到核管中心一楼审批窗口递交放射源转移使用申报材料→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核管中心进行备案登记→,对放射源转移使用进行备案登记→申请人再向使用地的地市级环境保护局申报备案→在使用结束后20日内,分别向使用地和移出地市级环境保护局注销备案。
九、时限
(一)放射源转让初审15个工作日;
(二)放射源转移使用10个工作日。
十、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无需发放申报登记证件,无有效期限制。
十一、法律效力
(一)放射源转让申请经批准后即可转入放射性同位素;
(二)放射源转移使用申报经备案登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十二、收费
无
十三、年审或年检
无
总机:26995130/32 传真:26995560 邮政编码:518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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