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内容
放射源和放射性废物申报登记。
二、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6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一条;
(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8月国务院令第449号发布)第八条、第三十一条;
(三)《广东省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2001年5月广东省人民政府第65号令发布)第六条、第十九条;
(四)广东省环境保护局文件《申请购买放射源准购批件须知》(暂行)第十条;
(五)广东省环境保护局文件《放射源进口放射源登记备案程序》(暂行)第四条。
三、条件
1、申请放射源申报登记的,为在深圳市辖区内已获得生产、使用、销售放射污染源许可的单位和个人。
2、申请放射性废物申报登记的,为在深圳行政区域内核技术利用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过程中,产生、收集、运输、处置、贮存放射性废物的单位和个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一条,《广东省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申请购买放射源准购批件须知》(暂行)第10条、《放射源进口放射源登记备案程序》(暂行)第四条第3项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四、申请材料
(一)属于放射源申报登记的,提交《放射源申报登记表》(原件一式2份),同时提交《辐射安全许可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二)属于放射性废物申报登记的。提交《放射性废物申报登记表》(原件一式2份),同时提交《辐射安全许可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及放射性废物回收证明或处理证明材料。
(法律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七条和第八条、放射源、进口放射源登记备案程序(暂行)第三条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五、申请表格
(一)放射源申报登记表格:《放射源申报登记表》
(二)放射性废物申报登记表格:《深圳市放射性废物申报登记表》
表格可到深圳市核与辐射管理中心领取,也可在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信息网(www.szepb.gov.cn)下载。
六、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核与辐射管理中心。
七、决定机关
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
八、程序
(一)放射源申报程序
1、申请者在购买放射源5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
2、受理机关审核材料;
3、受理机关现场核查,填写现场检查监督情况记录;
4、市人居环境委员会进行申报登记。
(二)放射性废物申报程序
1、申请者于每年12月1日至20日提出申报申请(申报之日后当年的放射性废物调至下一年度申报);
2、受理机关审核材料;
3、市人居环境委员会进行申报登记。
九、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十、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在申请表上签字确认,不另发登记证件。长期有效。
十一、法律效力
不按规定进行申报登记或拒绝接受检查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十二条、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九条,《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广东省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十一条。)
十二、收费
无。
十三、年审或年检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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