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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源及放射性废物申报登记办事指南

发布时间:2013-08-08点击数:16606

    一、事项内容
    放射源和放射性废物申报登记。

    二、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6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一条;
    (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8月国务院令第449号发布)第八条、第三十一条;
    (三)《广东省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2001年5月广东省人民政府第65号令发布)第六条、第十九条;
    (四)广东省环境保护局文件《申请购买放射源准购批件须知》(暂行)第十条;
    (五)广东省环境保护局文件《放射源进口放射源登记备案程序》(暂行)第四条。

    三、条件
    1、申请放射源申报登记的,为在深圳市辖区内已获得生产、使用、销售放射污染源许可的单位和个人。
    2、申请放射性废物申报登记的,为在深圳行政区域内核技术利用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过程中,产生、收集、运输、处置、贮存放射性废物的单位和个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一条,《广东省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申请购买放射源准购批件须知》(暂行)第10条、《放射源进口放射源登记备案程序》(暂行)第四条第3项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四、申请材料
    (一)属于放射源申报登记的,提交《放射源申报登记表》(原件一式2份),同时提交《辐射安全许可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二)属于放射性废物申报登记的。提交《放射性废物申报登记表》(原件一式2份),同时提交《辐射安全许可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及放射性废物回收证明或处理证明材料。
    (法律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七条和第八条、放射源、进口放射源登记备案程序(暂行)第三条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五、申请表格
    (一)放射源申报登记表格:《放射源申报登记表》
    (二)放射性废物申报登记表格:《深圳市放射性废物申报登记表》
    表格可到深圳市核与辐射管理中心领取,也可在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信息网(www.szepb.gov.cn)下载。

    六、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核与辐射管理中心。

    七、决定机关
    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

    八、程序
    (一)放射源申报程序
    1、申请者在购买放射源5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
    2、受理机关审核材料;
    3、受理机关现场核查,填写现场检查监督情况记录;
    4、市人居环境委员会进行申报登记。
    (二)放射性废物申报程序
    1、申请者于每年12月1日至20日提出申报申请(申报之日后当年的放射性废物调至下一年度申报);
    2、受理机关审核材料;
    3、市人居环境委员会进行申报登记。

    九、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十、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在申请表上签字确认,不另发登记证件。长期有效。

    十一、法律效力
    不按规定进行申报登记或拒绝接受检查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十二条、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九条,《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广东省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十一条。)

    十二、收费
    无。

    十三、年审或年检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