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贸工源字〔2007〕39号
2007年5月22日
为促进和鼓励企业开展清洁生产,规范清洁生产审核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环保总局令第16号),市贸易工业局、环境保护局、科技和信息局联合制定了《深圳市清洁生产审核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企业开展清洁生产,规范清洁生产审核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6号),结合深圳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和服务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相关管理活动的部门。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清洁生产审核,是指按照一定程序,通过对生产和服务过程进行调查和诊断,找出能耗高、物耗高、污染重的原因,提出减少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产生,降低能耗、物耗以及废物产生的方案,进而选定技术、经济和环保可行的清洁生产方案的过程。
第四条 市工业主管部门会同市环保部门和科技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市的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第五条 各区工业主管部门会同区环保部门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本辖区范围内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并建立市、区、街道办三级联动机制,共同鼓励和推动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工作。
第六条 清洁生产以企业为主体,遵循企业自愿审核与政府强制审核相结合、企业自行审核与外部协助审核相结合原则,根据不同行业有序推进,注重实效。
第二章 清洁生产审核范围
第七条 清洁生产审核分自愿性审核和强制性审核。
达到国家和广东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深圳市规定的总量控制指标的企业,为进一步节约能源、减少污染物排放量,可以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一)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广东省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深圳市政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严重企业。
(二)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
有毒有害原料或物质主要指《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危险化学品名录》、《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和《剧毒化学品名录》中的剧毒、强腐蚀性、强刺激性、放射性(不包括核电设施和军工核设施)、致癌、致畸等物质。
第八条 第七条第三款第(一)项规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名单,由各级环境保护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提出初选名单(附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报告或有毒有害原辅料进货凭证、分析报告)及企业基本情况,报市环境保护部门确定后,书面通知企业,同时,由市环境保护部门将名单在市相关媒体或者网站上公布。第七条第三款第(二)项规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名单,由市、区环境保护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提出初选名单,并由市环境保护部门会同市工业主管部门,在分析企业有毒有害原料使用量或者有毒有害物质排放量,以及可能造成环境影响严重程度的基础上,分期分批确定,书面通知企业,并在市相关媒体或者网站上公布。
第三章 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程序和验收内容
第九条 清洁生产审核内部工作程序:
(一)审核准备。开展培训和宣传,成立由企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组成的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小组,制定工作计划;
(二)预审核。在对企业基本情况进行全面调查的基础上,通过定性和定量分析,确定清洁生产审核重点和清洁生产目标;
(三)审核。通过对生产和服务过程的投入产出进行分析,建立物料、水、电、气等资源生产平衡优化模型,找出物料流失、资源浪费环节和污染物产生的原因;
(四)实施方案的拟订和筛选。对物料流失、资源浪费、污染物产生和排放进行深入分析,提出若干套清洁生产实施方案,对方案可行性进行初步论证和筛选;
(五)实施方案的确定。对初步筛选的清洁生产方案进行技术、经济和环境可行性分析,确定符合企业实际、切实可行的清洁生产方案;
(六)编写清洁生产审核报告。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应当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清洁生产审核过程和目标、清洁生产方案汇总和效益预测分析、清洁生产方案实施计划等;
(七)持续清洁生产运行管理机制的建立。
第十条 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主要内容:
(一)审核过程是否真实、规范,方法是否合理;
(二)审核报告是否如实反映企业基本情况,污染物的产生与排放情况,有毒有害原料的替代和无害化(包括转移、安全处理)情况,有毒有害原料使用量的变化、存放、转移情况;
(三)清洁生产目标的设定是否科学可行并具有一定的前瞻性,是否符合国家和我市环保目标、方针、政策,是否符合国家和我市的产业政策,是否符合国家和我市相关行业清洁生产标准;
(四)清洁生产审核重点的选择是否反映了企业的主要问题;
(五)审核报告中是否分析企业达标的具体方案和措施、达标时间承诺的现实可能性;
(六)审核报告中是否明确企业持续清洁生产的机制和措施;
(七)清洁生产审核提出的免费、低费方案的实施情况,中费、高费方案及实施计划是否切实可行。
第四章 清洁生产审核组织与管理
第十一条 清洁生产审核以企业自行开展为主,不具备独立自行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能力的企业,可以委托咨询服务机构协助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服务机构可以为企业提供清洁生产技术咨询、生产工艺及生产过程诊断分析等服务,协助企业编写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直至完成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清洁生产验收。
第十二条 自愿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向市工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上报拟进行清洁生产审核的计划,并按照清洁生产审核计划的内容、程序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自行组织开展审核的,应在名单公布后45个工作日内,将审核计划、审核组织、人员基本情况报市环境保护部门。
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委托咨询服务机构进行审核,应在名单公布后45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机构的基本情况及能证明清洁生产审核技术服务合同签订时间和履行合同限期的材料报市环境保护部门。
第十四条 鼓励有条件的企业自行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属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如自行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应具有5名以上经国家培训合格的清洁生产审核人员并具有相应的工作经验,其中至少有一名人员具备高级职称,并有5年以上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经历。
其他企业,如自行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应具有2名以上经国家培训合格的清洁生产审核人员,其中至少有一名人员具备高级职称。
第十五条 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咨询服务机构,应当取得省级以上清洁生产审核资质认证。市有关部门应在相关媒体不定期地公示取得清洁生产审核资质的咨询服务机构,以便企业选择。为保证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质量,市有关部门可有选择地推荐有清洁生产审核资质的咨询服务机构为企业清洁生产咨询服务,咨询服务机构应与推荐部门签订清洁生产审核责任书。同时,咨询服务机构应当为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保守技术和商业秘密。
第十六条 自行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或直接委托咨询服务机构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在完成清洁生产审核后应及时报市工业主管部门和市环境保护部门备案,以便安排组织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市工业主管部门分批将完成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企业名单报省经贸部门,由省经贸、环保、科技等部门根据《广东省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办法》和咨询服务机构提交的清洁生产审核报告、按照清洁生产验收内容组织专家进行验收。
第十七条 第七条第三款第(一)项规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当在名单公布后一个月内,在市相关媒体或者网站上公布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接受公众监督。公布的主要内容包括:企业名称、规模;法定代表人、企业注册地址和生产车间所在地址、主要原辅材料(包括燃料)消耗情况;主要产品名称、产量;主要排放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去向、污染物浓度和排放总量、应执行的排放标准、规定的总量限额以及排污费交纳情况等。环境保护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对企业公布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核查。
第十八条 列入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名单的企业应当在名单公布后两个月内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在一年内,将《清洁生产审核报告》上报市环境保护部门。属第七条第三款第(二)项规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两次审核的间隔时间不得超过5年。
第十九条 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如未能通过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则应在一个月内重新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在6个月内,将《清洁生产审核报告》上报市环境保护部门;通过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在验收后的两年内应当按年度向市环境保护部门提交实施持续性清洁生产情况报告。
第二十条 市工业主管部门会同市环境保护部门建立深圳市清洁生产专家库,为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提供信息和技术支持。
第五章 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一条 对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市政府有关专项资金(基金)对实施清洁生产发生的费用(审核、验收等)给予资助。通过清洁生产审核验收,且清洁生产方案实施后成效显著的企业,市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并在市有关媒体公布宣传。为推动市、区、街道办三级联动,共同促进全市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工作,各区可参照省、市的奖励办法给予获得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辖区内企业适当奖励。我市清洁生产奖励资助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对于企业清洁生产中、高费项目,市政府有关专项资金(基金)给予优先支持。市中小企业发展资金每年安排适当的资金鼓励、资助中小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第二十三条 市有关部门在制定和实施投资计划时,应当将企业清洁生产实施方案中的节能、节水、综合利用,提高资源利用率,预防污染等清洁生产项目列为重点领域,加大投资支持力度,并将有利于清洁生产的技术、产品列入《深圳市产业导向目录》。
第二十四条 市环保部门收取的排污收费资金每年应当安排一定额度用于支持企业清洁生产。对符合《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规定的清洁生产项目,经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合格的,市政府有关部门在排污费使用上优先给予安排,清洁生产审核验收通过的企业可以申报环境友好企业。
第二十五条 市有关部门要重视技术进步的作用,积极做好先进工艺、技术、产品在清洁生产工作中推广和应用。市科技主管部门应加大科研支持力度,为清洁生产提供技术支持。
第二十六条 对自愿组织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企业,在申请享受政府有关优惠政策时,政府各部门应优先支持,并给予享受“直通车”服务待遇。
第二十七条 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费用,除政府资助、奖励资金外,允许列入企业经营成本或相关费用科目。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企业内部清洁生产表彰奖励制度,对在清洁生产工作中成效显著的人员,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二十八条 违反第十三条、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市环境保护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其它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细则由市工业主管部门会同市环境保护部门和科技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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