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环境保护局文件
深环〔2008〕171号
宝安区环保局、龙岗区环保局、光明新区城建办:
根据省环保局、市政府关于观澜河(石马河)流域污染治理的要求,为整治观澜河(石马河)流域的水环境问题,确保观澜河(石马河)水质经整治后达到预期目标,现决定对观澜河(石马河)流域实行建设项目环保限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禁止在观澜河(石马河)流域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化学制浆、造纸、电镀、制革、线路板、印染、发酵、规模化养殖和危险废物综合利用或处置等重污染行业;除了市重大项目、民生工程、市政工程等项目外,暂停审批观澜河(石马河)流域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电氧化、化工、食品加工等重污染行业项目,以及生产过程中含喷漆、酸洗、磷化等表面处理工艺的新建、扩建项目;对于观澜河(石马河)流域截污管网不完善的区域,暂停审批该区域内洗车、餐饮等耗水性项目。
二 、严格规范观澜河(石马河)流域内项目的准入条件。
(一)对于新、扩、改建的建设项目必须在所在区域关闭相应数量污染企业腾出环境容量的情况下,方可批准工业项目建设。要求各单位每月将观澜河(石马河)流域范围内关停企业名单和基本情况报我局,以便在建设项目审批中做好总量调配。
(二)新、扩、改建的建设项目必须符合我局《循环经济指标计算与使用办法(实行)》的要求,项目的循环经济水平必须达到二级标准以上。
(三)对于生活污水未能排入排污管网并纳入相应市政污水处理厂,或者排入的污水厂无接纳容量而又无条件自建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批准建设。
三 、进一步提高建设项目废水排放标准。对观澜河(石马河)流域截污管网不完善的区域且不属于上述限批范围内的项目,要求生产废水中CODcr、BOD5、NH3-N、总磷等指标排放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Ⅴ类标准。
四 、实行建设项目市区两级环保部门联合审批。按照《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分级审批管理的通知》,原由市局审批的项目审批流程不变;原由各区局审批的项目,实行区局初审、市局东深水源办终审的审批流程,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
五、规范建设项目生活污水的环保验收工作。
(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该严格核算项目生活污水排放量,并在环评批复中予以明确;
(二)对员工超过100人或日排放生活污水超过30吨、且未纳入城市污水处理厂截污管网的项目,应要求其建设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并纳入项目“三同时”验收内容。
(三)要求有条件的建设项目设置节水和中水回用设施,提高回用率,并纳入环保验收范围。
该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附件:观澜河流域建设项目市区两级联合审批操作流程.doc
2008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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