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央关于区域协调发展的战略部署,泛珠三角区域内福建、江西、湖南、广东、广西、海南、四川、贵州、云南九个省(自治区)和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简称“9+2”)政府决定开展泛珠三角区域合作,促进区域经济资源合理配置,促进港澳繁荣稳定,扩大内地省区对内对外开放,实现区域内各省区共同发展。
区域经济的紧密合作离不开环境保护合作。开展与区域经济合作相适应的区域环境保护合作,整合区域环境资源,促进区域社会经济与生态环境的良性互动与协调发展,是泛珠三角区域合作的重要内容。建立泛珠三角区域环境保护合作机制,共同研究处理区域环境问题,联手加强区域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有利于推动区域产业结构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有利于提高区域环境保护的整体水平,进一步改善区域生态环境状况,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有利于构建优势互补、资源共享的互利共赢格局,提高区域经济整体竞争力,实现区域环境与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为推进区域环境保护合作,根据《泛珠三角区域合作框架协议》,经各方环境保护部门协商一致,制订本协议。
第一条 合作宗旨
坚持“一国两制”方针,充分发挥各方的优势和特色,以促进合作、增进友谊、优势互补、共同发展为目的,相互尊重,平等互利,共同推进区域环境保护合作,全面提升区域环境保护水平,促进区域内环境与资源的有效利用和合理共享,提高区域整体环境质量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二条 合作原则
1、自愿参与。各方本着保护环境的共同愿望自愿参加泛珠三角区域环境保护合作。各方有权根据法律、法规、政策和当地实际需要,参与本协议全部或部分合作项目。
2、平等开放。各方享有平等地位和权利,坚持合作的公平、开放,坚持非排他性和非歧视性。各方将保持各自与其他省区的合作机制,以相互吸取经验,促进共同发展。
3、优势互补。充分发挥各方的优势和合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实现优势集成和互补。
4、互利共赢。各方应主动采取措施推进合作,提高合作效益和水平,实现合作各方共同获益,互利共赢。
第三条 主要合作领域和内容
各方在生态环境保护、污染防治、环境管理、环境科技与环保产业等领域全方位开展合作,重点在以下几方面开展工作:
1、生态环境保护合作。加强区域内各省区生态功能区划、环境保护规划的协调、衔接与合作,共同促进清洁生产,推动区域发展循环经济,引导区域整体产业结构的合理布局;共同推进重要生态功能区、重点资源开发区、生态环境良好地区特别是自然保护区的保护管理;促进生物物种资源保护、管理和互惠利用;推动建立流域生态环境利益共享机制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协调机制。
2、水环境保护合作。加强区域内各省区水环境功能区划协调,建立流域上下游和海域环境联防联治的水环境管理机制,包括建立跨行政区交界断面水质达标管理、水环境安全保障和预警机制,以及跨行政区污染事故应急协调处理机制;协调解决跨地区、跨流域重大环境问题;共同编制流域水环境保护规划。
3、大气污染防治合作。共同探讨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区域防治途径,采取措施削减二氧化硫等大气污染物排放量,逐步降低区域内酸雨频率和降水酸度。
4、环境监测合作。建立泛珠三角区域环境监测网络,加强区域内各省区环境监测工作的合作,及时、准确、完整地掌握区域环境质量及其动态变化趋势,为泛珠三角区域环境污染防治提供科学的决策依据。
5、环境信息和宣教合作。建立泛珠三角区域环境信息交互平台和环境宣教网络,实现区域环境信息共享、交换和联网,强化环境宣教工作的区域联动。
6、环境保护科技和产业合作。开展环境保护重大科研开发项目合作,实现环境科技资源共享;在环境保护产业领域内的投融资、市场拓展、技术配合、环境保护技术应用等多个层面开展广泛合作。
第四条 合作机制
为保证有效开展环境保护合作,推动合作事项的落实,各方同意建立合作协调机制。
(一)不定期举行泛珠三角区域环境保护合作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区域环境保护合作重大事项。联席会议由福建、江西、湖南、广东、广西、海南、四川、贵州、云南九省(自治区)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环境保护部门负责人共同主持。
联席会议常设秘书处,负责休会期间的日常工作。秘书处成员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具体负责处室的负责人,常务秘书长由广东省环境保护局负责人担任,秘书处办公室设在广东省环境保护局。常务秘书长负责向联席会议提交区域环境保护合作进展情况报告和建议。
(二)建立专题工作小组。各方根据合作需要确定成立若干专题工作小组,开展具体的专项合作工作。专题工作小组由各方参与该合作项目的相关业务单位的负责人组成。专题工作小组定期向联席会议报告专题工作情况。
(三)建立环境保护工作交流和情况通报制度,定期通报和交流各省区环境保护工作情况;定期组织各种形式的环境保护区域论坛、研讨会,开展环境管理、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环境科技等方面的交流。
第五条 泛珠三角区域环境保护合作联席会议可视合作情况对本协议进行修订。
第六条 本协议于二○○五年一月二十五日在北京签署。协议一式十一份,签署各方各执一份。
第七条 各方代表签字:
福建省环境保护局
江西省环境保护局
湖南省环境保护局
广东省环境保护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
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
四川省环境保护局
贵州省环境保护局
云南省环境保护局
香港特别行政区环境运输及工务局
澳门特别行政区环境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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