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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08-13点击数:4442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近年来,通过采取一系列政策和措施,我省水环境保护工作取得较大进展,减缓了水环境质量急剧恶化趋势。但目前全省水污染态势仍然严峻,水环境负荷沉重,饮用水源受到威胁,水质性缺水问题突出,地区间水污染纠纷增多,影响我省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以及社会、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为此,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防治水污染,改善水环境。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大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力度

  环境保护,加强水污染的防治工作,各级党政一把手要亲自抓、负总责,切实做到责任到位、投入到位、措施到位。对淡水河、观澜河、小东江、练江、枫江等水污染较突出的河流,省环保局要会同有关市政府制定整治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省政府对各市水污染防治任务完成情况和跨市河流边界水质达标情况进行考核,并作为评审文明城市、卫生城市、优秀旅游城市、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和“南粤杯”、“岭南杯”达标考核的重要内容。从2000年起,对不能达标的市,实行一年提醒,二年黄牌,三年红牌并登报批评。

  二、明确责任,协调联动,依法齐抓共管

  各行政执法部门要明确本部门在环境保护方面的执法任务和责任。各级计划、财政、建设以及经济综合主管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尽职尽责,把水污染的防治工作做好。各有关部门要自觉服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年终向同级人民政府写出履行环保职责情况报告,并抄送同级环保部门。各级政府要定期听取各有关部门履行环境保护法律职责、开展环境保护工作的专题报告,并进行评议;定期向同级人大报告环境保护工作情况。各级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制定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规划,加强管理,有效利用城市污水处理费,确保城市污水处理厂正常建设、运行。

  强化建设项目的水质保护。在水污染严重的化工、医药、制革、印染、电镀、酿造、发酵、造纸、矿业开采、大中型养殖等企业和工业小区,实行建设项目环保投资“三同时”保证金制度。

  三、认真解决和控制重点区域水污染问题

  各级人民政府要制定水资源利用和水质、生态系统的保护规划;划定水环境功能区,明确辖区水污染控制责任,实行排放污染物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1999年,各市要完成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省环保部门要组织完成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分,并报省政府批准执行。2000年,省环保部门要组织完成我省主要江河水质保护规划,由省人民政府下达执行。各级政府对辖区内未达到水环境功能标准的水域,严格实行排放污染物总量控制,并按省定的期限制定分年度达标计划,采取坚决措施,削减排污量,逐步改善水环境质量,实现区域水环境质量的根本好转。

  各级政府要下大决心、花大力气,依期完成《广东省碧水工程计划》(粤府办[1997]29号)所列的急需治理江河、湖库的水环境综合整治工程,积极推动影响重大的区域性水环境整治项目的进展,解决好当地群众关心的水污染重点、难点问题。近期要重点保护好东深供水工程水质和着重抓好淡水河、小东江的水污染整治工作,上述河流到2002年要实现基本变清,2005年水质要达到整治目标要求;加快珠江广州河段、汾江河、岐江河、天沙河等江河、湖库整治项目(附表1)的步伐,确保按期完成,努力改善污染严重区域的水环境质量。

  四、抓紧工业污染源治理,实现2000年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

  按照《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要求,到2000年所有工业污染源排放的污染物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各级政府必须采取切实措施,把达标排放与产业、产品结构调整结合起来,对那些污染严重、没有治理价值或治理无望或布局不合理的企业要坚决实行关、停、并、转、迁,确保实现我省到2000年工业污染源(我省重点工业废水污染源名单见附表2)达标排放。其中,深圳、珠海、中山、汕头市市区和广州、湛江市区要分别在1999年底和2000年底实现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和地面水、空气环境质量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工业废水的管理和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监督检查,严厉查处偷排行为。重点废水工业污染源(名单见附表2),在2000年10月前必须安装污水处理设施运转监视装置,由各地环保部门监督实施。

  五、加快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实施《广东省珠江三角洲水质保护条例》和《广东省碧水工程计划》,采取切实措施,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近期计划见附表3)。设市的城市到2005年底前必须建有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和完善污水收集系统,确保2005年全省城市污水处理率达40%的目标。其中: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到2000年城市污水处理率要达50%以上;珠江三角洲地区到2002年底前要实现城市污水处理率达40%以上。各市要将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和完善污水收集系统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制定具体实施计划和年度计划,在政策、资金安排上优先给予支持,列入重点建设投资项目中予以保证。

  六、切实增加环境污染防治投入

  各地、各部门要将水污染防治的重大项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在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城市建设、水利开发等方面优先保证水质保护资金需求。加快建立水资源有偿使用机制,将水环境资源纳入国民经济核算体系,使有关统计指标和市场价格较准确地反映经济活动所造成的资源和环境变化。通过政策引导污染者、开发者成为防治污染的投资主体。拓展环境投资渠道,增加环保投入并分流域逐步建立水质保护专项资金,逐步提高环境污染防治投入占同期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

                                                                                                   广东省人民政府
                                                                                                  1999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