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名录(2018年本)》的通知
深人环〔2018〕26号
各区(新区)环保水务局:
根据省环保厅《关于发布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名录(2017年本)的通知》(粤环〔2017〕45号),我委对市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名录进行了调整,制定了《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名录(2018年本)》(以下简称《名录》),已经省环保厅审查同意,现予发布。
纳入市级专项规划、区域性开发规划、各类产业园区开发建设规划等规划的建设项目,其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按规定通过审查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权限可下放(省环保厅2017年下放我市审批的建设项目除外)。
经市政府研究决定,以市政府文件、纪要等形式确定的建设项目,按照强区放权的原则,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权限可下放。
由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可自行组织专家技术评审,也可委托市人居环境技术审查中心组织专家技术评审。
本《名录》发布前已由我委(含原环境保护局)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核工作由项目所在地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本《名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名录(2015年本)》同时废止。大亚湾核电基地铁丝网外围不涉及核安全的项目按照本《名录》规定执行。
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
2018年1月12日
附件
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名录(2018年本)
一、跨区级行政区域的项目;
二、可能造成跨区级行政区域或重点流域重大环境影响,且有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项目;
三、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下列建设项目:
(一)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下列建设项目:
1.食品制造业:味精(利用商品谷氨酸生产味精除外)生产项目;柠檬酸生产项目。
2.酒、饮料制造业:酒精生产项目。
3.造纸和纸制品业:化学制浆(含化机浆)生产项目;年产20万吨及以上造纸生产项目。
4.石油加工、炼焦业:列入国务院批准的国家能源发展规划、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的扩建一次炼油项目;电石、焦炭生产项目;新建乙烯生产项目;新建沥青生产项目(沥青改性项目除外);煤制甲醇、二甲醚、烯烃、油及天然气等煤化工生产项目。
5.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农药制造项目;新建精对苯二甲酸(PTA)、对二甲苯(PX)、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甲苯二异氰酸酯(TDI)生产项目;铬盐、氰化物生产项目;变性燃料乙醇生产项目。
6.医药制造业:化学药品制造项目。
7.化学纤维制造业:日产300吨及以上聚酯生产项目。
8.非金属矿物制品业:水泥熟料生产项目;平板玻璃制造项目。
9.黑色金属、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炼钢炼铁,轧钢项目;以矿石为原料的金属冶炼项目;电解铝、氧化铝生产项目。
10.汽车制造业:新建汽车整车生产项目。
11.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新建10万吨级及以上造船设施(船台、船坞)项目;拆船项目。
12.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火力发电(含热电)项目;综合利用发电项目;总装机容量1万千瓦及以上水电站;抽水蓄能电站;风力发电项目;热力生产和供应工程。
13.环境治理业:危险废物(医疗废物除外)集中处置项目;新建、增加类别的改扩建危险废物综合利用项目。
14.公共设施管理业:城镇生活垃圾(餐厨垃圾除外)集中处置项目。
15.社会事业与服务业:大型主题公园。
16.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油田、气田开发项目。
17.黑色金属、有色金属矿采选业:新建铁矿开发项目;有色金属矿山及砷矿开发项目。
18.水利:跨流域或区域引(取)水工程;库容1亿立方米及以上的水库。
19.交通运输业、管道运输业和仓储业:国家高速公路项目;涉危险品、化学品码头;千吨级及以上航电枢纽项目;扩建运输机场;军民合用机场。
(二)电镀(含配套电镀工序)、印染(设漂染工序)、鞣革项目。
(三)东江流域、茅洲河流域新增工业废水日均排水量4000吨及以上项目。
(四)东深供水—深圳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
四、核与辐射项目:除环境保护部和省环保厅审批的建设项目及输变电工程外。
五、本名录中未注明新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的,包括新建和增加生产规模或增加污染物排放种类、总量的扩建和技术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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