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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大气环境质量提升补贴办法(2018-2020年)》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9-03-23点击数:3343

现就《深圳市大气环境质量提升补贴办法(2018-2020)》(以下简称“《办法》”)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办法》与以往补贴政策有什么不同?

  答:《办法》与以往补贴政策基本保持一致,并根据《2018年“深圳蓝”可持续行动计划》有关要求,增加了部分补贴类型,适当提高了部分补贴标准。一是增加了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改造和非道路移动机械2项补贴类型;二是提高了电厂治理补贴标准。

  二、申报补贴时间上有什么要求?

  为与2011-2016年期间补贴政策做好衔接,《办法》规定申请补贴的单位必须于201711日后启动改造,并在市政府或市人居环境委有关规定时限内完成改造。201711日前已启动改造或已完成改造的企业和201711日起新建、扩建的企业或设施,不在本次补贴范围。本次补贴资金申报截止时间延长至2020930日。

  三、请问补贴标准如何?

  1、电厂补贴标准。

  燃气发电机组:20181031日前完成烟气脱硝或低氮燃烧器升级改造的,按设备改造费用全额予以补贴。每家发电企业首台完成改造的燃气发电机组按设备改造费用予以全额补贴,第二台及之后完成改造的燃气发电机组按设备改造费用50%予以补贴。2018111日及之后完成烟气脱硝或低氮燃烧器升级改造的,按设备改造费用50%予以补贴。

  燃煤发电企业和垃圾焚烧发电企业:完成机组大气污染物排放升级改造(含煤场全封闭改造),按设备改造费用50%予以补贴。

  由于燃气机组改造任务重、时间紧、投资大,为充分调动企业改造积极性,缓解发电企业资金压力,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办法》参照《深圳市迎大运创全国文明城市标兵环境空气质量保障补贴办法》,规定发电企业签订设备采购、改造施工等合同,设备入厂且已停机改造的,可以申请补贴金额的40%,剩余补贴金额待全部改造完成后,另行申请。

  2、锅炉补贴标准。

  对于污染锅炉改造补贴,补贴标准与以往补贴政策的标准一致。对原使用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的企业,改造使用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的,每蒸吨予以5.5万元补贴;对原使用柴油锅炉的企业,改造使用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的,每蒸吨予以3万元补贴。

  对于《2018年“深圳蓝”可持续行动计划》新提出锅炉低氮燃烧改造要求,《办法》较以往补贴政策新增规定了锅炉低氮燃烧补贴。补贴标准为:现有锅炉通过整体更换为配置低氮燃烧器的天然气锅炉,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值低于30毫克/立方米的,补贴金额为:〔10×锅炉容量(蒸吨)+8〕万元;现有天然气锅炉通过加装低氮燃烧器的方式进行改造,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低于80毫克/立方米的,补贴金额为:〔3.5×锅炉容量(蒸吨)+6〕万元。补贴金额不得超过改造费用总额。

  3、挥发性有机物补贴标准。

  经市财政委同意, 2017年中央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对VOC类企业的补贴标准已由改造成本25%提高为40%。《办法》继续延续该补贴标准。全市现有使用有机溶剂型涂料进行涂装的家具、自行车、电子产品、塑胶、金属制品、家用电器制造、印刷企业,凡按规定将原生产线全部改造使用水性涂料、高固份涂料、粉末涂料或UV涂料等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或水性清洗剂的,可申请补贴。每条涂装生产线按设备改造费用40%予以补贴。汽车维修行业由于受技术限制,无法实现全部改用水性涂料,每条涂装生产线改造仍按按设备改造费用总价的25%给予补贴。

  4、非道路移动机械补贴标准。

  按照《2018年“深圳蓝”可持续行动计划》要求,增加了非道路移动机械补贴类型,对按要求安装柴油颗粒物捕集器(DPF)并达标排放的,每台DPF设备给予1万元补贴,补贴金额不得超过DPF购置费用。对201811日起,全市新注册登记的电动叉车,按照电池容量每千瓦时予以800元补贴,每台电动叉车最高补贴不超过4万元。

  四、申报补贴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申请电厂、锅炉、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类补贴的企业应当提交如下申报材料(一式二份):

  (一)补贴申报表。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

  (三)环保审批文件。

  (四)项目改造工程设计方案。

  (五)改造施工合同(附详细的设备、费用清单)。

  (六)有资质的监测机构出具的废气监测报告(燃煤发电企业煤堆场封闭项目除外)。

  (七)市人居环境委经公开招标确定的技术评估机构在企业完成改造后出具的评估报告。

  (八)申请补助企业与供货商及改造工程承包方银行转帐等资金支付凭证。

  发电企业按照《办法》第五条规定,分两次申请补贴的,第一次补贴应提供上述(一)至(五)项材料。

  申请非道路移动机械类补贴的企业应当向辖区环保部门提交如下申报材料(一式二份):

  (一)补贴申报表。

  (二)加盖申请企业公章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环保审批文件。

  (四)深圳市厂内机动车辆注册登记证。

  (五)电动叉车或柴油颗粒物捕集器采购合同。

  (六)有资质排气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报告(申请电动叉车补贴的企业除外)。

  (七)有检测资质机构对柴油颗粒捕集器产品性能出具的发动机性能评价试验台架检测报告(申请电动叉车补贴的企业除外)。

  (八)市人居环境委经公开招标确定的技术评估机构出具的现场核查意见。

  (九)申请补助企业与供货商银行转帐、发票等资金支付凭证。

  五、请问补贴申请和审查流程如何?

  补贴申请和审查,按照企业改造、第三方技术机构(市人居环境委招标确认)现场技术评估、环保监管部门现场检查和初审、市人居环境委书面审查和现场抽查、公示、签署补贴协议、资金拨付等,与以往补贴办法基本保持一致。

  如有疑问,可拨打0755-23911755电话咨询。需联系技术评估单位开展现场评估(免费),可联系深圳市环境工程科学技术中心有限公司曾工(联系电话:0755-25116180)。

附件:市人居环境委 市财政委关于印发《深圳市大气环境质量提升补贴办法(2018-2020年)》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