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信息公开,充分发挥公众和社会监督作用,激励企业持续改进环境行为,加强我省重点污染源监督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国家环保总局 《关于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公告》的要求,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的范围:省控重点工业污染源、0.6万千瓦及以上的燃煤燃油火电厂和 1万吨/日及以上的城镇污水处理厂 (名单详见附件 1)。
第三条 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信息采集、处理、评价、公开、反馈和监督过程要制度化和规范化,并逐步实现信息化。为确保工作的顺利开展,省环保局成立重点污染源环境监督管理联席会议 (名单详见附件 3)及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环保局监督处。
第四条 重点污染源企业环境保护信用评价周期为一年,按照各企 (事)业单位的环境行为信用状况,评价结果分环保诚信、环保警示、环保严管三个等级,依次以绿牌、黄牌、红牌标示。省环保局于每年 11月份将评价结果在广东省环境保护局公众网 (www.gdepb.gov.cn)、珠江环境报和公众媒体上公开。公开评价结果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相关企 (事)业单位收取费用。
第五条 省环保局会同地方环保部门收集、汇总信息公开后的反馈意见,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章 评价指标体系
第六条 企业环境保护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包括企业污染控制、环保守法、公众监督管理情况三项,共 13项指标。具体如下 (实施细则,详见附件 2):
(一)企业污染控制情况
1、废气达标排放;
2、废气中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没有超过规定限额;
3、废水达标排放;
4、废水中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没有超过规定限额;
5、噪声达标 (在城镇区域范围内或者厂界外有环境敏感点的企业必须监测环境噪声);
6、固体废物 (含危险废物)按规定得到妥善处理处置;
(二)执行环保法律、法规情况
7、依法及时足额缴纳排污费;
8、没有环境污染事故 (事件)发生 (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引发的除外);
9、无偷排、漏排、直排污染物行为;
10、无虚报、瞒报或者拒报排放污染物情况;
11、无因环境污染行为被环保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公众监督情况
12、没有经查实的环境污染信访投诉案件;
13、没有因环境污染行为被新闻媒体曝光。
第七条 企业环境信用状况分为三个等级,以不同颜色标识:
(一)环保诚信企业,用绿色牌表示。评价标准为上述 13个指标全部达标。对上述 13项指标实行一票否决制,其中有一项不达标,则不得评为环保诚信企业。
(二)环保警示企业,用黄色牌表示。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则为环保警示企业:
1、污染物排放超标,但不严重:废水或者废气主要污染因子超标少于 1倍,或者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规定限额少于 1倍,或者企业厂界外的噪声超标造成扰民问题,或者城镇区域范围内的企业噪声超标;
2、固体废物 (不含危险废物)未按规定处理处置;
3、被收缴单位发出限期缴纳通知书,仍未在限期内缴纳排污费,被作出行政处罚或被法院强制执行一次的;
4、有偷排、漏排、直排污染物行为,被查到一次;
5、虚报、瞒报排放污染物行为,被环保部门查出的。
6、因环境污染问题被群众来信来访、投诉,经查证情况属实,并没有采取有效整改措施的;
7、若企业有环境违法行为,并不配合环保部门的监督检查的,对环境造成一定的污染和经济损失,或被新闻媒体曝光;
(三)环保严管企业,用红色牌表示。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则为环保严管企业:
1、污染物排放严重超标:废水或者废气主要污染因子超标 1倍以上,或者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规定限额 1倍以上;
2、危险废物未委托给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处置;
3、被收缴单位发出限期缴纳通知书,仍未在限期内缴纳排污费,被作出行政处罚或被法院强制执行两次以上 (含两次)的;
4、发生重大或特大环境污染事故 (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引发的除外);
5、有偷排、漏排、直排污染物行为,两次以上 (含两次)被查到;
6、有拒报排放污染物行为,被环保部门查出的;
7、因环境污染行为被环保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的。
第三章 评价机构与程序
第八条 相关环保部门和省环境保护监测中心站每年 9月 30日前将收集到的相关信息,向省环保局重点污染源环境监督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各地环境监测部门,对各污染源排放的污染物进行现场监测后,应在一个月内将监测结果和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反馈给企业和相关环保部门。
第九条 省环保局每年 10月 31日前对各相关的企 (事)业单位环境保护信用进行综合评价,提出评价结果,并报经局务会议审议后,将拟评价结果书面告知相关企业。企业应当在接到书面告知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将对拟评价结果的意见反馈省环保局 (逾期视同默认);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还应提供相关资料或证据。省环保局在接到企业反馈意见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对企业反馈的有关情况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告知企业。
第十条 省环保局在广东省环境保护局公众网和珠江环境报上对拟评价结果公示7天,接受公众和社会的监督,并负责对公众所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
第十一条 经公示无异议后,省环保局正式公布评价结果,并将评价结果书面告知有关企业和相关环保部门。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
十二条 对在省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评价工作中,不按规定评价或者在评价过程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给相关企 (事)业单位造成损失的,按照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和 《中共广东省纪委、广东省监察厅关于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行为党纪、政纪处分的暂行规定》的规定,给予相关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对重点污染源实行动态管理,有关企 (事)业单位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我局将随时在广东省环境保护局公众网上公布有关环境信息:
(一)偷排、漏排、直排污染物等环境违法行为一经发现,企业的环境保护信用评价级别立即降一级 (如原来为环保诚信企业,立即转为环保警示企业);两次 (含以上)的,则直接降为环保严管企业。
(二)发生重大或特大环境污染事故 (事件)(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引发的除外),则立即降为环保严管企业。
第十四条 对获得绿牌的环保诚信企业,省环保局将在以下几个方面给予优惠,或者在环境管理中采取倾斜政策:
(一)推荐授予 “广东省清洁生产企业”称号;
(二)向国家环保总局推荐申报国家环境友好企业;
(三)连续三年获得环保绿牌的企业,申报上市公司或再融资环保核查初审时,免专家现场审核环节,并在 5个工作日内办结;
(四)开展清洁生产或技术改造申请环保专项资金补助的,环保部门给予优先考虑;
(五)可作为评选各类先进环保审查的优先条件;
(六)各级环保部门尽可能减少现场监测和监察频次。
第十五条 各级环保部门对黄牌的环保警示企业和红牌的环保严管企业,要加大现场监测频次和巡查力度。各级环保部门依法对黄牌和红牌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并对其中环境污染严重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或限期治理,并依法征收超标准排污费,经限期治理或限期整改逾期没有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依法报请当地政府责令其停业或关闭,并报请国家证监会不予其核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和再融资申请。
第十六条 各级环保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当地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评价实施细则,强化监督。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 2006年 1月 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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