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广东省关于控制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的工作部署,全面完成我市“十三五”期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目标,从源头杜绝能源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44号令)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 本规程所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验收,是指项目建成投入试生产后,对项目建设内容、能源消耗量、节能措施落实等情况进行检查、验收的工作。
第四条 节能验收工作按照项目的建设地点采用属地管理的原则,由项目所在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跨区项目由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开展。
第五条 节能验收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实际建设内容及建设规模、工艺技术、主要能耗设备及装置情况等。
(二)项目用能种类、能源消耗量和能效水平等情况。
(三)项目用能管理及节能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六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项目建设单位应向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提交项目验收材料申请验收。
第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申请项目节能验收时,须提交验收申请表、节能审查自查报告等相关材料。
第八条 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收到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的节能验收申请后,应于20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节能验收工作(不含技术评审时间,技术评审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
第九条 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可采取自行组织、委托第三方机构现场验收,或项目建设单位自行验收等方式开展项目节能验收工作。经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同意采取项目建设单位自行验收方式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验收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验收情况报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可视情况对验收结果进行复核。现场验收时,还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立项、环评、节能审查等相关批复文件;
(二)节能审查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节能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及其它相关文件材料;
(三)主要设备采购清单、实际生产工艺说明、相关验收材料等;
(四)其它要求提交的材料。
第十条 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根据材料审核、现场检查验收情况,出具节能验收意见。
(一)对项目建设内容、工艺设备、节能措施等内容符合节能审查意见相关要求,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未超过节能审查意见规定的10%(含)的项目,准予通过节能验收。
(二)对项目建设内容、工艺设备等内容基本符合节能审查意见相关要求,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超过节能审查意见规定的10%(不含)至20%(含)之间,且节能措施基本落实的项目,原则上准予通过节能验收并投入生产,但需对有关问题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整改,整改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
(三)对项目建设内容、工艺设备等内容发生重大改变、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超过节能审查意见规定的20%(不含)以上、单位产品能耗(电耗)超过限额标准、采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设备的项目,不予通过节能验收。
第十一条 本规程由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各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验收工作可参考本规程或自行制定。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秘书处
2017年10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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