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生态环境局2019年度绿色低碳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计划申请指南
目录
一、要求
(一)项目申报单位按照扶持计划类别填写附表,并将该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和相应附件胶装成册(九份)报送市生态环境局(福田区红荔西路8007号土地房产交易大厦823室)。
(二)项目申报单位应按照相关扶持计划申报指南的要求,编写项目可行性报告(可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写或自行编写)并备齐相关附件。项目申请报告封面须注明申报项目扶持计划类别、项目名称、项目所属领域、项目单位、项目负责人及联系方式(手机、传真)等。
(三)项目名称要贴切规范,涉及行业领域的跨度宜切合实际,要能准确反映项目建设内容或能突出项目在技术方向与路线等方面的特色。
二、先进环保技术应用示范扶持计划
一、支持领域
根据全市环境污染治理目标要求,支持先进环保领域的环境治理技术示范项目,提高产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重点支持大气污染防治技术、水污染防治技术、土壤污染防治技术、噪声污染防治技术、固废处理处置技术、生态修复技术以及农业、农村面源污染防治技术的示范。
二、设定依据
(一)《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府规〔2018〕12号);
(二)《关于印发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政策的通知》(深府规〔2018〕22号);
(三)《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快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2018〕84号);
(四)《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节能环保产业振兴发展规划(2014-2020年))》(深府〔2014〕32号);
(五)《深圳市生态环境局绿色低碳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计划操作规程》(深环规〔2019〕1号)。
三、项目数量、方式、金额和审批流程
(一)项目数量:有数量限制,受深圳市生态环境局绿色低碳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
(二)扶持方式:采取事后补贴资助方式。
项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通过相关部门验收;
(二)已完成投资决算;
(三)实施后减少了污染负荷,改善和提高了生态环境质量,环境效益较好;
(四)项目必须在深圳市行政辖区内(含深汕合作区)组织开展,项目竣工距申报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时间不超过3年。
(三)扶持金额:
按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确认费用的40%给予事后资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四)审批方式:市生态环境局发布指南—自愿申报—市生态环境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立项(暨)验收评审—专项审计—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市生态环境局确定资助计划—社会公示—下达资金计划—申请人提交拨付资金有关资料—市生态环境局拨付资助资金。
四、申报条件
申报条件由基础申报条件和专项申报条件两部分组成。
基础申报条件:
(一)申请人是在深圳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在深汕特别合作区投资控股企业)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行业组织。
(二)申报单位近1年内无严重失信行为。
(三)申报项目所在地位于深圳市(含深汕合作区),符合深圳市战略性新兴产业规划重点发展领域和专项申报指南的要求,符合国家和我市能耗、环保、安全等要求,项目方案合理可行,具有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已按有关规定完成项目所需的用地、环评、规划等备案或核准,取得有关批准文件。产品涉及安全、医疗、金融等国家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申请单位须取得相关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合法有效的产品生产或销售许可等资格。
(四)申报单位无逾期未办理验收或验收未通过的项目。
(五)具备实施申请项目所需的资金、人员、场地、设备等主要保障条件。
(六)不存在就同一单位建设内容相同或部分相同的项目向市有关部门进行多头申报的情形。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专项申报条件:
(一)项目采用的自主技术成果(包括自主知识产权、消化吸收创新、国内外联合开发的技术等)具有先进性和良好的推广应用价值,拥有相关成果鉴定或权威机构出具的认证、技术检测报告等证明材料。
(二)项目应为自发文之日追溯3年内建设完成。
五、申报材料
(一)附件项目申请书后打印盖章;
(二)项目建设实施报告;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事业单位提供);
(四)商事主体登记及备案信息复印件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
(五)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六)税务部门提供的单位上年度完税证明复印件;
(七)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近三年财务报告或由企业法人签字的单位财务决算报表复印件;
(八)必要的生产、经营许可及认证文件;可提供的项目用地(海域)规划许可文件及土地使用权属证明,场地、用海租赁的请提供租赁证明,以及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九)其他证明具备实施申请项目所需的人员、设施等主要条件保障的资料。
专项申报材料:
(一)知识产权证,检测报告,获奖证书,国家、省有关批复文件、合作协议等;
(二)项目已投入资金相关证明材料(如合同、发票、设备清单等,发票提供大额即可);
(三)项目竣工或者验收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项目决算报告或者专项审计报告;
(五)项目绩效自评报告;
(六)《诚信承诺书》(格式参见本计划第五项)。
(七)上述申报材料的完整电子版(光盘形式)。
以上复印材料需加盖本单位公章并验原件,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装订成册。需保密的材料请一并注明。
六、证件及有效期限
证件:资金下达文件。
有效期限:申请人应当在收到下达文件之日起1个月内,至市生态环境局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七、证件的法律效力
申请人凭批准文件获得专项资金资助。
八、收费
无。
三、产业公共服务机构扶持计划
一、支持领域
支持产业公共服务机构提供产学研合作、科技和产业创新平台规划建设、标准制定、决策咨询、行业交流等服务,促进创新资源自由流动,推动我市绿色低碳产业创新发展。
二、设定依据
(一)《深圳市十大生产性服务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实施方案》(深府〔2017〕47号)
(二) 《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府规〔2018〕12号);
(三)《关于印发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政策的通知》(深府规〔2018〕22号);
(四)《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快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2018〕84号);
(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节能环保产业振兴发展规划(2014-2020年))》(深府〔2014〕32号);
(六)《深圳市生态环境局绿色低碳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计划操作规程》(深环规〔2019〕1号)。
三、项目数量、方式、金额和审批流程
(一)扶持数量:有数量限制,受深圳市生态环境局绿色低碳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
(二)扶持方式:采取事后补贴资助方式。
项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具备较强的行业影响力、突出的资源整合能力和完善的运营管理机制,且近3年为政府部门、企业等提供专业服务的案例不少于6个;
(二)申报单位近1年内无严重失信行为。
(三)扶持金额:按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确认费用的50%给予事后资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四)审批方式:市生态环境局发布指南—自愿申报—合规性审查—专项审计—专家评审—市生态环境局确定资助计划—社会公示—下达资金计划—申请人提交拨付资金有关资料—市生态环境局拨付资助资金。
四、申报条件
(一)建设单位是在本市行政区域(含深汕合作区)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和社会组织,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建设单位近1年内无严重失信行为。
(三)服务平台位于本市且运营两年以上。
(四)服务平台服务业绩突出。近两年服务企业数量、服务收入稳定增长,在专业服务领域或区域内有一定的声誉和品牌影响力;上年度服务企业数量不少于100家。
(五)服务平台拥有高水平的的专业人员队伍。从事专业技术服务的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大专及以上学历和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专业人员的比例不低于80%。
(六)服务平台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和必要的服务设施、仪器设备等。
(七)服务平台具有完善的运行机制。具备完善的管理制度,具有规范的服务流程和完善的服务质量保证措施,发展规划和年度服务目标明确。
五、申报材料
(一)附件项目申请书后打印盖章;
(二)建设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三)《服务平台建设实施方案》,格式参见本计划第九项。
(四)税务部门提供的单位2018年度完税证明复印件。
(五)建设单位2017、2016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六)计量、检验检测、认证服务平台建设单位取得的相关资质证书及其附件的复印件。
(七)服务平台2018年度与企业签订服务协议(合同)的项目清单,相关发票、合同、检测/评估报告、认证证书等佐证材料无需提交窗口受理,留待审计环节核对。
(八)服务平台实际投入清单。
(九)服务平台专业技术服务人员清单及相关人员近一年社保清单复印件。
(十)服务平台经营服务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证明复印件。
(十一)《诚信承诺书》(格式参见本计划第五项)。
(十二)上述申报材料的完整电子版(光盘形式)。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申报单位印章,多页的还需加盖骑缝印章;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装订成册(胶装)。
六、证件及有效期限
证件:资金下达文件。
有效期限:申请人应当在收到下达文件之日起1个月内,至市生态环境局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七、证件的法律效力
申请人凭批准文件获得专项资金资助。
八、收费
无。
九、服务平台建设实施方案
服务平台建设实施方案(可附图片说明,需编辑目录,标注页码),包括并不限于如下内容:
(一)建设的必要性(列举服务平台的建设符合产业发展需要的必要性)。
(二)服务功能(描述服务平台现有的业务范围及主要功能,列举服务平台的关键技术能力及核心竞争力)。
(三)建设内容(描述服务平台建设内容,包括实验室资质认定、国际资质互认、软硬件设施建设情况、举办或参加国际研讨会、专利和标准制定、专业技术服务人员的数量、层次、结构及培训情况等)。
(四)服务开展情况(描述服务平台服务的开展情况及用户反馈情况)。
(五)管理运行机制(描述服务平台的市场化运营模式、管理制度、服务流程、服务质量保证措施)。
(六)平台建设取得的成效报告(描述服务平台近期(1-2年)工作重点及效果,已实现的经济、社会效益等指标)。
四、集成电路制造行业环保设施建设扶持计划
一、支持领域
用于支持集成电路制造行业环保配套设施建设,推进深圳集成电路产业重点突破和整体提升。
二、设定依据
(一)《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圳市政府,深府规〔2018〕12号;
(二)《关于印发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政策的通知》(深府规〔2018〕22号);
(三)《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快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2018〕84号);
(四)《关于印发深圳节能环保产业振兴发展规划(2014-2020年))》(深府〔2014〕32号);
(五)《关于加快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府办规〔2019〕4号);
(六)《深圳市生态环境局绿色低碳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计划操作规程》(深环规〔2019〕1号)。
三、项目数量、方式、金额和审批流程
(一)项目数量:有数量限制,受深圳市绿色低碳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
(二)扶持方式:采取事后补贴资助方式。
项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对项目位于深圳市行政辖区内(含深汕合作区)的集成电路制造企业配套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含新建及改、扩建)予以资助;
(二)已通过相关部门验收;
(三)已完成投资决算;
(四)申报单位近1年内无严重失信行为;
(三)扶持金额:对集成电路制造企业建设废水、废气、固体废物等污染防治设施,按经审计后确认费用的50%给予事后资助,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四)审批方式:市生态环境局发布指南—自愿申报—市生态环境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立项(暨)验收评审—专项审计—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市生态环境局确定资助计划—社会公示—下达资金计划—申请人提交拨付资金有关资料—市生态环境局拨付资助资金。
四、申报条件
(一)申报主体为在深圳行政区域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注册登记的法人企业、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和其他组织,项目实施地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
(二)申报项目符合深圳市进一步推动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行动计划布局和专项申报指南的要求,符合国家和我市能耗、环保、安全等要求,具有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按有关规定完成项目所需的用地、环评、规划等备案或核准,取得有关批准文件。
(三)申报单位无逾期未办理验收或验收未通过的项目。
(四)具备实施申请项目所需的资金、人员、场地、设备等主要条件保障。
(五)申报单位提交的营业收入等经营指标数据,应确保与报送市统计部门的数据一致。
(六)不存在就同一单位建设内容相同或部分相同的项目向市有关部门进行多头申报的情形。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申报材料
(一)附件项目申请书后打印盖章;
(二)申报企业营业执照(三证合一新版,验原件,收复印件);
(三)公司章程(验原件,收复印件);
(四)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五)申报单位申报项目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六)税务部门提供的单位上年度完税证明复印件;
(七)2018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收复印件);
(八)必要的生产、经营许可及认证文件;可提供的项目用地(海域)规划许可文件及土地使用权属证明,场地、用海租赁的请提供租赁证明,以及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九)其他证明具备实施申请项目所需的人员、设施等主要条件保障的资料。
专项申报材料:
(一)项目有关批复文件、合作协议等。
(二)环保设施建设运营情况报告。
(三)项目已投入资金相关证明材料(如合同、发票、设备清单等,发票提供大额即可)。
(四)项目竣工或者验收的相关证明材料;
(五)项目决算报告或者专项审计报告;
(六)项目绩效自评报告;
(七)《诚信承诺书》(格式参见本计划第五项)。
(八)上述申报材料的完整电子版(光盘形式)。
以上复印材料需加盖本单位公章并验原件,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装订成册。需保密的材料请一并注明。
六、证件及有效期限
证件:资金下达文件。
有效期限:申请人应当在收到下达文件之日起1个月内,至市生态环境局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七、证件的法律效力
申请人凭批准文件获得专项资金资助。
八、收费
无。
五、诚信承诺书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
我单位项目,已明确规划实施,现就项目申报及实施情况承诺如下:
1、我单位所提交的项目申报文件及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建设内容与规模、资金投入、建设运营报告、环评批复等)真实、有效。
2、我单位环境守法情况良好,近1年内无严重失信行为。
3、本申报项目所采用的工艺、技术及涉及产品,不属于国家相关政策规定的落后生产工艺、技术、产品。
4、本申报项目建设内容和项目投资等方面与此前我单位承担建设的已获政府资金补助项目无任何重复
5、本申报项目没有申请其他政府专项资金资助。
6、本项目建设场地地址位于。
7、本项目建设和运营将建立长期运营管理制度和考核体系。项目负责人为。
8、我单位近3年项目单位受国家、省、市各级财政资金扶持情况汇总表(见附件)。
如违反上述事项造成申报文件失实,不按照申报内容开展建设,申报项目存在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问题,一经查实,我单位将承担由此引起的相关责任,并自行全额退还资助款项。
项目联系人:
项目管理部门负责人: 所在部门:
手机: 邮箱:
项目业务部门负责人: 所在部门:
手机: 邮箱:
特此承诺。
申报单位:(盖章)
申报单位法人:(签名)
201年 月日
附件:
近3年项目单位受各级财政资金扶持情况
项目单位(盖章):
单位法人(签字):
序号 |
项目名称 |
资助类别 |
资助金额 |
受资助时间 和批次 |
项目建设内容 及规模 |
项目负责人 和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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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机:26995130/32 传真:26995560 邮政编码:518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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