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部近日印发了《2019年全国环境应急管理工作要点》(以下简称《要点》),就做好2019年环境应急管理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对环境应急管理重点任务做出了要求。
生态环境部有关负责同志就《要点》中的重点任务、具体要求等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今年环境应急管理工作重点任务有哪些?
答:摆在第一位的仍然是妥善应对突发环境事件,2019年是建国70周年,妥善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守住环境安全底线尤为重要。生态环境部印发了《关于做好2019年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的通知》(环办应急〔2019〕9号),已经做了专门部署,所以《要点》没有再次提出详细要求。
在确保妥善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前提下,重点推进8项相对常态化的环境应急管理工作:一是落实“5·24”要求,主动做好事件信息公开,二是建立跨省流域水污染信息通报制度,三是推动完成丹江口库区预案编制试点工作,四是推进化工园区有毒有害气体预警体系建设,五是进一步强化环境应急培训,六是尽快完善环境应急专家库,七是推进环境应急物资储备库建设,八是不断加强环保举报办理工作。此外,建立跨省流域上下游突发水污染事件联防联控机制也是非常重要而紧迫的任务,生态环境部将专门发文部署。
总体来说,这个工作部署,符合环境应急“日常抓管理、出事抓应对”的客观要求。应急处置是重点,日常管理是基础,两者互为因果、互相影响。只有常态、非常态都做好了,才能真正保障环境安全。
问:为什么要“有事没事当有事准备、大事小事当大事对待”?
答:非常态工作,本身就具有突发性。突发环境事件根据严重程度分为4级,若延误时机、处置不当,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可演变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甚至可能恶化为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这就要求我们要时刻警惕、保持敏感,坚持“有事没事当有事准备、大事小事当大事对待”,慎重对待每一起事件,小心无大错。
问:“五个第一时间”包括哪些内容?
答: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要“第一时间报告”,立即按规定向本级政府、上级环保部门等报送信息;“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及时核清事实、查明情况,掌握第一手资料,提出防控措施建议;“第一时间开展监测”,准确掌握污染物扩散和环境质量变化情况,为科学处置提供依据;“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信息”,及时将事件真相和生态环境部门所做的工作告知媒体、群众,主动引导社会舆论,维护社会稳定;“第一时间组织开展调查”,主动调查事故原因,迅速排查污染源,采取有效处置措施,减小污染损失和生态破坏程度。
问:“三个不放过” 包括哪些内容?
答:“三个不放过”是指“事件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件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只有把事件原因查清楚了,才能吸取教训,避免再犯;只有把相关责任人追责了,才能以儆效尤,震慑环境违法行为;只有把整改措施落实了,才能消除隐患,确保环境安全。
问:“5·24”要求是什么?为什么要落实这个要求?
答:“5·24”要求是指,发生重特大或敏感突发环境事件后,5小时内要发布权威信息,24小时内要举行新闻发布会。
这是《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中的要求,即“对涉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政务舆情,要快速反应,最迟要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并根据工作进展情况,持续发布权威信息,有关地方和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带头主动发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分为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四类,突发环境事件属于事故灾难类。所以,突发环境事件的相关信息公开也应执行这个要求。
问:“南阳思路”的内容是什么?
答:河南省南阳市对淇河实施了以空间换时间的“一河一策一图”的处置预案。“一河”,就是逐河调查掌握水文、闸坝、流域环境风险等基本信息。“一策”,就是根据河流实际情况,提前找好筑坝蓄污具体位置,把污水导出来截流住,再采取物理、化学、生物降解等方法,把污染物处置掉,同时把上游清水导下去。“一图”,就是形成突发环境事件情景应对示意图,将河流基础信息、不同事件情景应对方法叠加,实行“挂图作战”。我们概括为“南阳思路”。
2、生态环境部:2019年全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要点
近日,生态环境部印发《2019年全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要点》(以下简称《工作要点》),指导各地扎实做好2019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
根据《工作要点》提出的大气环境目标,2019年,全国未达标城市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同比下降2%,地级及以上城市平均优良天数比率达到79.4%;全国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排放总量同比削减3%。
此外,《工作要点》提出要深入开展大气环境综合管理、稳步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加快优化能源结构、打好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深入开展面源污染治理、推进重点区域联防联控、积极应对重污染天气、夯实大气环境管理基础、积极做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等9个方面的重要工作。
2019年全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要点
为深入贯彻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全面落实《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以下简称《三年行动计划》)有关要求,指导各地扎实做好2019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特制订本工作要点。
一、全面完成大气环境目标
2019年,全国未达标城市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同比下降2%,地级及以上城市平均优良天数比率达到79.4%;全国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排放总量同比削减3%。
二、深入开展大气环境综合管理
(一)组织召开全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会议。深入总结近年来全国大气污染治理工作经验和做法,全面分析当前大气环境形势和面临的深层次问题,安排部署下一步重点工作任务。
(二)组织开展《三年行动计划》考核评估。制定评分细则,将《三年行动计划》落实情况纳入污染防治攻坚战年度考核。秋冬季期间,每月通报重点区域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战实施情况,对完不成任务的严肃问责。对环境空气质量改善进度缓慢或恶化的地区,每季度开展预警。
(三)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及时调度《落实〈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重点任务细化分工方案》重点措施进展情况,督促各有关部门按时限要求完成任务。
(四)强化监督督察。深入开展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坚持问题导向,紧盯中央高度关注、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区域大气环境问题,加强机动式、点穴式专项督察,切实落实地方党委、政府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继续组织全国执法力量,对重点区域开展强化监督。
三、稳步推进产业结构调整
(五)加大落后产能淘汰和过剩产能压减力度。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稳步推进化解钢铁、煤炭过剩产能,积极稳妥化解煤电过剩产能;重点区域完成“散乱污”企业及集群综合整治。
(六)加快制修订重点行业排放标准。印发《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和《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加快农药、家具制造、人造板、印刷、日用玻璃、铸造等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制修订工作,并加强与相应配套监测方法标准的衔接。鼓励各地制定实施更加严格的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七)深入开展工业企业提标改造。推进西部地区30万千瓦及以上燃煤发电机组实施超低排放改造;推进钢铁企业实施超低排放改造。制定实施工业炉窑治理专项行动方案,指导各地建立管理清单,实施分类治理。
(八)加快推进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制定实施重点行业VOCs综合整治技术方案,明确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的治理要求。重点区域在2019年内完成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制定出台涂料等产品VOCs含量限值国家标准。
(九)强化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管理。根据《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2018年)》,落实企业履行源头风险管理责任,建立环境风险预警体系,完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依法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并督促企业按要求开展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排放监测。
(十)加强消耗臭氧层物质(ODS)淘汰管理。指导各地依据《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做好监督管理工作,完善地方保护臭氧层部门协调工作机制,做好2019年ODS数据统计工作。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非法行为。举办保护臭氧层日纪念活动。
四、加快优化能源结构
(十一)重点地区继续实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积极配合发展改革委研究制定重点地区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和清洁高效利用管理办法。指导各地加快煤炭消费总量削减任务分解落实,按照煤炭集中使用、清洁利用的原则,重点削减非电力用煤。
(十二)稳步推进北方地区清洁取暖。按照以气定改、以供定需、先立后破的原则,加大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和汾渭平原散煤治理力度,统筹兼顾温暖过冬与清洁取暖,配合有关部门加强重点区域气源电源供应保障。
(十三)开展锅炉综合整治。加大燃煤小锅炉淘汰力度,重点区域加快淘汰35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推进65蒸吨/小时及以上燃煤锅炉实施超低排放改造,推进燃气锅炉实施低氮燃烧改造。
五、打好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
(十四)全面加强柴油车环保达标监管。全面贯彻落实《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严厉打击生产进口销售不达标车辆、不按规定公开机动车环保信息,以及尾气检验机构弄虚作假、屏蔽和篡改车载诊断系统等违法行为。强化老旧柴油车、燃气车等高排放车辆监管,推进在用汽车排放检测与强制维护制度。深化“放管服”改革,积极推进货运车辆“三检合一”。
(十五)加大非道路移动机械环境监管力度。加强对新生产发动机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督检查,重点查验污染控制装置和环保信息公开情况,实现重点车型全覆盖。加快出台非道路国四排放标准,完成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和统一编码登记;重点区域完成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控制区划定,严格执法监管。
(十六)大力开展油品整治专项行动。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全面供应符合国六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实现车用柴油、普通柴油、部分船舶用油“三油并轨”。推动有关部门大力开展黑加油站点、流动加油罐车、假劣尿素专项整治行动,坚决清除、彻底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的黑加油站(车)。
(十七)积极推进交通运输结构调整。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推进煤炭、矿石等大宗货物中长距离运输“公转铁”,大幅提升铁路、水路货运比例,加快解决铁路接驳的“最后一公里”问题。
(十八)加强移动源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加快建设完善“天地车人”一体化的移动源排放监控体系,推动重型柴油车安装远程在线监控、运输通道建设遥测点位、工程机械安装排放监控系统,构建全国互联互通、共建共享的移动源环境监管平台。制定油气回收在线监控技术规范。加强基层机动车环境监管能力建设,提高监管执法人员专业化水平。
六、深入开展面源污染治理
(十九)严格控制秸秆露天焚烧。完善通报工作机制,利用卫星遥感等技术手段,指导各地特别是东北地区切实加强秸秆露天焚烧管控,推动地方各级政府实施网格化管理,落实秸秆禁烧主体责任。
(二十)实施重点区域降尘评估。重点区域城市各区县开展降尘量监测,每月通报各城市降尘情况及变化情况。
七、扎实推进重点区域联防联控
(二十一)部署重点区域联防联控工作。组织召开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会议、长三角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小组会议和汾渭平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小组会议;定期召开领导小组(协作小组)办公室会议。制定实施重点区域2019-2020年秋冬季攻坚行动方案,抓好重点时段污染治理。指导成渝、武汉城市群、北部湾、珠三角等地区推进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切实做好重大活动环境空气质量保障工作。
(二十二)深化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联防联控。起草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研究制定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机动车大气污染监管办法等配套规章制度。完善联防联控工作机制,细化“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环评、统一监测、统一执法”运行规则并组织实施。扎实推进北方地区清洁取暖、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交通运输结构调整等重点工作。
(二十三)持续推进长三角地区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涉VOCs重点行业加严排放控制,推进区域统一控制要求。开展重点行业无组织排放深度治理。制定区域港口货运和集装箱转运专项治理方案,所有港口实施二阶段船舶排放控制区措施,深化“岸电应用试点港区”;建立区域执法互督互学长效工作机制,实现超级站数据长期共享,建立机动车环保信息更新机制。
(二十四)加快完善汾渭平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机制。建立健全区域空气质量预测预报、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快速应急响应和协作检查机制。开展重点行业无组织排放深度治理。制定实施2019年冬季取暖散煤替代工作方案,加快台塬阶地和丘陵地区散煤治理。对“散乱污”企业及集群开展拉网式排查,建立综合整治工作机制。开展“黑加油站点”联合治理攻坚行动。
八、积极应对重污染天气
(二十五)切实提高区域预测预报能力。六大区域预报中心实现7-10天预报能力,指导汾渭平原、东北地区、成渝地区、武汉城市群、长株潭城市群、乌昌石城市群等提升区域空气质量预测预报能力。长三角和西北区域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中心分别建立区域内、区域间定期会商机制,及时通报预警提示信息。
(二十六)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指导各地统一预警分级标准。指导重点区域80个城市完成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新一轮修订工作,夯实应急减排措施。推动辽宁、湖北、湖南、广东、重庆、四川等6省(市)完成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和应急减排清单编制工作。
九、夯实大气环境管理基础
(二十七)完善环境监测网络。开展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例行监测及排名。加强区县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网络建设,并与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实现数据直联。国家级新区、高新区、重点工业园区及港口设置空气质量监测站点。指导全国93个城市开展PM2.5组分监测、78个城市开展环境空气VOCs例行监测。
(二十八)强化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体系建设。研究推动高架源、VOCs排放重点源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并纳入排污许可管理范围,强化证后管理;督促企业依证安装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落实自行监测要求,重点区域基本完成安装任务。
(二十九)持续推进大气重污染成因与治理攻关项目。深入分析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重污染成因,持续开展区域源解析业务化试点工作,深化“2+26”城市驻点跟踪研究。指导做好汾渭平原城市驻点研究工作。
(三十)组织编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结合第二次污染源普查,指导长三角地区、汾渭平原各城市编制完成2018年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各城市完成排放清单更新,鼓励其他有条件的城市开展清单编制工作。
十、积极做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
(三十一)做好环境噪声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全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报告,指导地级及以上城市完成声功能区调整和划定工作。
(三十二)推动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实施情况专题调研,对重大管理制度进行研究,做好修法前期工作,积极探索将环境噪声纳入排污许可管理。
3、关于印发《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
环办环评[2019]20号
关于印发《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规范并指导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工作,我部组织制定了《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技术指南(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参考执行。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19年3月8日
抄送: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商务部、海洋局、铁路局、民航局综合司(办公厅、办公室),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
4、关于公开征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及其配套文件意见的通知
环办环评函[2019]217号
关于公开征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及其配套文件意见的通知
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行为,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事中事后监管,维护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市场秩序,保障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我部组织起草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拟以部门规章形式发布。
现将该办法征求意见稿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能力建设指南(征求意见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失信行为记分办法(征求意见稿)》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信息公开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等3项配套文件一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均可于2019年4月3日前将书面意见和建议反馈我部。
联系人: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马园园、应利
电话:(010)66556428、66556408
传真:(010)66556428
邮箱:huanpingsizonghechu@mee.gov.cn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115号
邮政编码:100035
附件: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能力建设指南(征求意见稿)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失信行为记分办法(征求意见稿)
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信息公开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及其配套文件编制说明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19年2月28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总机:26995130/32 传真:26995560 邮政编码:518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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