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构:深圳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2019-05-24
各有关单位:
因受环境敏感区域或城市规划条件等情况影响,原在我局办理的部分建设项目获得的环评批复设有有效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及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我局对原设置期限的环评批复的建设项目不再受理延期申请,项目可继续使用原环评批复。注意事项如下:
1.建设项目须严格按照原审批内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若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需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重新报批。
2.建设项目须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落实污染防治措施,严格履行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等义务。
3.如因法律修改、政策变化、城市建设或规划需要,则按照最新规定执行。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宝安管理局
2019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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