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在基本建设过程中和投产运营期间或服务期满后,可能对其周围环境产生污染和破坏等变化。《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明确规定,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对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要求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对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要求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应当由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审查合格,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技术服务机构承担;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由具有响应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编制。
环境影响报告书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一、编制工作程序
二. 双方基本责任
1、甲方(项目建设方)
(1)提交如下有关资料:
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填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通知”;
甲方填报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申请表》(用后归还);
建设项目相关材料(如项目可行性报告等);
项目拟选址有关资料。
(2)为现场调查提供必要的方便。
(3)负责解释项目生产、原材料使用、污染物排放等有关情况。
2、乙方(环科中心)
(1)按照双方商定的工作时限编制报告书。
(2)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根据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编制工作。
(3)负责解答甲方就报告书提出的疑问。
(4)为项目建设方保守技术和业务秘密。
三.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收费
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按照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国家计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5号)收费。
业务电话:26995784、25893277、26995749
传 真:269955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