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影响评价是在区域开发或项目建设前对项目建设期间和运营后可能产生的环境问题通过科学分析、预测,提出相应对策的一项技术性较强的工作。
根据国务院1998年11月29日颁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的规定,国家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要求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由取得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深圳市环境工程科学技术中心是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批准,具有乙级资格证书的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专业机构,现有专资执业人员多名。自1996年以来,深圳市环境工程科学技术中心先后承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1500余项,在环境影响评价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一、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程序
二、双方基本责任
1、甲方(项目建设方)
(1)提交如下有关资料:
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填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通知”;
甲方填报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申请表》(用后归还);
建设项目相关材料(如项目可行性报告等);
项目拟选址有关资料。
(2)为现场调查提供必要的方便。
(3)负责解释项目生产、原材料使用、污染物排放等有关情况。
2、乙方(环科中心)
(1)按照双方商定的工作时限编制报告书。
(2)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根据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编制工作。
(3)负责解答甲方就报告书提出的疑问。
(4)为项目建设方保守技术和业务秘密。
三、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收费
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按照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国家计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5号)收费。
业务电话:26995784、25893277、26995749
传 真:269955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