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主页|收藏本站网站首页|联系我们

核心业务

环境影响评价首 页>核心业务

上市公司环境保护核查业务介绍

发布时间:2013-08-29点击数:9857

一、拟申请上市(再融资、资产重组等)企业必须高度重视上市环保核查
    为督促重污染行业的上市企业认真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避免上市企业因环境污染问题带来投资的风险,国家环境保护部与中国证监会联合对上市公司进行环保核查,禁止具有环境不良行为的公司进入资本市场。
    准备上市或者再融资的企业在进行准备工作的过程中,财务审计的工作会被放在首要的位置,而上市环保核查并没有引起企业应有的重视。上市公司的环保核查和财务审计同等重要,必须被企业同等重视,环保核查和财务审计工作应该同时展开,因为这两项审核的结果同样具有否决性。
    根据2006年5月发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在最近36个月内财务会计文件要无虚假记载,且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这其中就包括,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或者受到刑事处罚等。如果相关企业对上市环保核查工作不能给予足够重视,不仅会影响企业的上市时间,还会影响企业今后的发展。按照规定,上市公司必须对企业的信息进行及时披露,如果企业对环境造成较大影响,势必会影响企业在股市中的表现。

二、必须开展上市环保核查的企业
    根据《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通知》(环发〔2003〕101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申请上市或再融资环境保护核查工作的通知》(环办〔2007〕105号)文件规定:
    1)从事火力发电、钢铁、水泥、电解铝行业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冶金、化工、石化、煤炭、建材、造纸、酿造、制药、发酵、纺织、制革和采矿业等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应向国家环境保护部申请上市环保核查,由国家环境保护部出具上市环保核查意见并抄报中国证监会。
    2)在各辖区内从事冶金、化工、石化、煤炭、建材、造纸、酿造、制药、发酵、纺织、制革和采矿业等重污染行业(火力发电、钢铁、水泥、电解铝行业除外)以及涉及重金属排放的电池(包括含铅蓄电池)、印刷电路板行业生产经营公司,应向所在地省级环保部门申请上市环保核查,由所在地省级环保部门出具上市环保核查意见并抄报国家环境保护部及中国证监会。

三、上市环保核查的技术咨询单位
    凡必须开展环保核查的上市公司,应委托具有国家环境保护部认可的相关环境保护资质、上市环保核查人员资质和独立法人资格的第三方机构编制技术报告。
    深圳市环境工程科学技术中心作为华南地区最早开展上市环保核查单位,具备国家环境保护部对上市公司环保核查技术单位的资质要求,持有国家环境保护部颁发的环境保护相关行业从业资质,且执业范围包括上述所列的各重污染行业。
    国内具备开展上市环保核查工作资质的单位仅二十余家,广东省内仅2家,我单位位列其中,目前为深圳市唯一的一家上市环保核查单位。我单位在上述核查单位中环保资质最为齐全,可为企业提供全方面的环保核查工作咨询服务。作为资深的环保行业咨询企业,我单位有着强大的技术力量阵容,更有着醇厚的技术咨询服务理念,帮企业一条龙解决上市环保核查过程出现的各项环保问题,以满足各级环保核查主管部门的要求。

四、上市环保核查的技术咨询费用
    秉承为企业服务到位的基本准则,我单位技术咨询费用将按照国家相关收费标准上,给与我单位长期合作企业贵宾优惠,致力做到行业最好的技术咨询服务、最低的技术咨询收费。

五、联络方式
    业务部门:上市公司环保核查技术部
    (直线)0755-26995737
    (传真)0755-26995560
    罗欢:13590382600
    陈慧婷:13632953518